(2015)威环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威海东之琛纺织有限公司与威海青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东之琛纺织有限公司,威海青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东之琛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93448-6)。被执行人威海青水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08687-X)。申请执行人威海东之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青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威环商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威海青水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查账户(退税账户),但该账户中现在没有存款,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环商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子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