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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崔国防与袁长杏、朱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防,袁长杏,朱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88-2号原告崔国防,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袁长杏,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朱钰,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袁长杏、朱钰财产(以实际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为准,以不超过人民币495000元为限)。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查封了被告袁长杏。现原告以经双方协商,被告希望通过销售该查封房产而获得的价款偿还原告部分借款,故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袁长杏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晓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