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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雨焕、孔祥勋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雨焕,孔祥勋,昝永进,昝登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监字第1号一审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一审被告:王雨焕。一审被告:孔祥勋。一审被告:昝永进。一审被告:昝登印。一审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王雨焕、孔祥勋、昝永进、昝登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菏牡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郭少华人民陪审员  顿钢臣人民陪审员  田银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欣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