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郭亮与被申请人重庆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敦亮,重庆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保字第42号申请人陈敦亮,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重庆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成州区电报路147号北苑1101号。法定代表人程国栗,职务经理。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陈郭亮与被申请人重庆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对重庆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15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该案需保全的标的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特委托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进行保全,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保字第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