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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通城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通城县工商管理局与优宜生江西日用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城县工商管理局,优宜生江西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通城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刚毅,局长。被执行人:优宜生江西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美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管理局与优宜生江西日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该公司歇业,无存款余额。本院认为,其申请人同意终本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管理局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