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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樊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樊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樊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