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二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树民与被执行人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民,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二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民,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马家店村。被执行人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树民与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暂无执行能力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法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俊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