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白洺昊与李广树、乔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洺昊,李广树,乔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67号原告白洺昊,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邓春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树,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乔羽,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白洺昊与被告李广树、乔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广树于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11日陆续在原告处借款21万元。由于被告李广树没有一次性还款能力,故原告与被告李广树于2014年12月11日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被告分期还款。但至第一、二次还款期限届满时被告李广树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如被告未按期限付清应付款项,则视为所有款项一并到期。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1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二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条;证据二、还款计划书;证据三、银行取款凭证。三份证据证明:自2014年12月11日前被告陆续在原告处借款本金共计21万元及原告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及借款的来源客观事实。证据四、证人蔡某某出庭作证证言。证明:原告与李广树是通过我认识的,我之前是给被告李广树开车的。原告借给李广树共计22万元,当时借款的时候我在现场,22万元是分两次给的现金,第一次借了2万元,第二次借了20万元,原告给李广树20万元的时候我在现场,给2万元没有在场。22万元是李广树打的欠条,2万元没有打欠条,到现在李广树还了原告1万元,签订还款计划的时候我也在场,还款计划上的签字是李广树签字的。李广树借原告22万元是做生意用,我现在不给李广树当司机了,我已经去别的地方上班。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分析原、被告质证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四份证据合法有效,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出示的四份证据予以采信。归纳分析原、被告诉辩主张及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李广树通过他人结识,2014年1月28日,被告李广树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由被告李广树及中间人蔡某某签字。之后被告李广树向原告借款2万元,还款1万元,故于2014年12月11日,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写明:截止2014年12月11日,被告李广树共向原告借款21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1月15日偿还本金3万元,于3月1日偿还本金2万元等六期还款时间及金额,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清应付款项,则视为所有款项一并到期。该还款计划书由被告李广树与中间人蔡某某签字。之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另,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11日离婚。综合以上事实与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李广树欠款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欠款,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主张返被告李广树偿还借款2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还款计划书约定,如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分期偿还借款,则视为所有款项一并到期,因被告并未按约给付借款,故应视为所有款项于2015年1月15日一并到期,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间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未向本院出示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以上借款及利息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广树、乔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洺昊借款21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白洺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邮寄费72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