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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478号原告孙某被告徐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庭下已协议离婚,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