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478号原告孙某被告徐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庭下已协议离婚,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