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爱庆与被告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阳泉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庆,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郭爱庆,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吴建功。被告山西省阳泉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天长。原告郭爱庆与被告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市富百家购物广场)、被告山西省阳泉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阳泉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与阳泉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将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与阳泉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列为同一被告属被告不明确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爱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捷审 判 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李建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