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3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黄聪发与陈增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聪发,陈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3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聪发,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陈增辉,男,汉族,1957年11月11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黄聪发与陈增辉、汕头经济特区达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汕金法民三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增辉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黄聪发货款201282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增辉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房产,该房产暂不具备拍卖条件,并向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不具备拍卖条件,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3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卫星审 判 员 卢俊生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