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邓金珍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金珍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14号罪犯邓金珍,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桥头乡邓家村。现在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129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邓金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开庭审理,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监狱二道门内园艺绿化工作,能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原判罚金三千元,已交纳。现有累计奖励分124.1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金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金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0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