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徐洪元、查红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徐洪元,查红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10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51号。负责人史为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立,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波,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洪元。被告查红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徐洪元、查红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