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叶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李茂庆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朝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