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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叶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李茂庆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朝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