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海卫与陈文斌、叶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卫,陈文斌,叶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167号原告:蒋海卫。委托代理人:麻俊佶。被告:陈文斌。被告:叶彩虹。原告蒋海卫与被告陈文斌、叶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文斌、叶彩虹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4日,被告陈文斌因需向原告蒋海卫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斌、叶彩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蒋海卫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文斌、叶彩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