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新与鞠然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鞠然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洋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74号原告王新。被告鞠然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人保大厦。被告天津洋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1门-302室。法定代表人呼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红,该公司HR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与被告鞠然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被告天津洋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