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伍开文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开文,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静行初字第18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静行初字第181号原告伍开文,男,193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洪海明。委托代理人朱晓琳。原告伍开文要求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原告伍开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开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皓东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史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洁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