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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德贵与邵世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贵,邵世洪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黄德贵。委托代理人张天富,德阳市旌阳区博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世洪。委托代理人唐晓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贵与被告邵世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贵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德贵撤回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代秀荣代理审判员  廖虹琳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斌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