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德贵与邵世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贵,邵世洪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黄德贵。委托代理人张天富,德阳市旌阳区博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世洪。委托代理人唐晓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贵与被告邵世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贵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德贵撤回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代秀荣代理审判员 廖虹琳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斌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