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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11号802室。法定代表人霍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寒冰,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丽,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