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郑某,1984年7月4日。被告周某,1984年3月2日。原告郑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5���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