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田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桦川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闯,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0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0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桦川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川县看守所。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闯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旭红、被告人田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田闯来到桦川县悦来镇33委一平房区(新天地大戏院西侧),发现道南一家院门未锁后进入院内,见房门上锁,便拽窗入室,在东屋大衣柜里翻出一女式挎包,将挎包内3000余元人民币和一部派对牌手机盗走。经桦川县物价中心鉴定,所盗手机价值为150元。案发后,扣押人民币1850元及手机一部已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被其挥霍。经查,被告人田闯于2015年6月26日在桦川县海天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9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田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田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并有部分赃款被依法追缴,退赔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培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