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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破(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破(预)字第1号申请人:杭州市萧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398号。法定代表人:陈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张慧君,执行董事。2015年8月26日,杭州市萧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通知了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经开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为330824000007559,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慧君。公司经营范围为纺织品、服装制造、销售;纺织品、服装原辅材料销售;经营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工业功能区。根据申请人杭州市萧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证据材料反映,被申请人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尚欠其借款140万元及其利息,并有其他多起诉讼案件判决、调解生效后未能清偿。另查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统计表显示被申请人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另有多起诉讼案件判决、调解生效后也未能清偿。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萧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至今不能清偿;且被申请人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另有多起诉讼案件判决、调解生效后也未能清偿。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亦未对申请人杭州市萧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破产原因提出异议或提供反证。申请人杭州市萧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以被申请人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杭州市萧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华 璐审判员 吴清树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