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雷海文申请执行贾建刚、付娜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海文,贾建刚,付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林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雷海文,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该县。被执行人贾建刚,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该县。被执行人付娜娜,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该县。本院在执行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4)庆林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即雷海文申请执行贾建刚、付娜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依法对被执行人贾建刚、付娜娜的个人存款、房产、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贾建刚、付娜娜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贾建刚、付娜娜二人在西峰区建材市场经营一家建材门市,以销售粘合剂为主要收入来源,因经营亏损,现已关门停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建刚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行为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贾建刚、付娜娜表示无现金支付能力,自愿返还钉子或者以粘合剂折价抵顶债务。由于目前市场货物滞销,钉子和粘合剂都难以兑现,暂无法拍卖或变卖。经多次做工作,申请执行人雷海文拒绝返还原物、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5)庆林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李相明审判员 李志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