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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嵇永毅与朱伟全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永毅,朱伟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嵇永毅,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伟全,男,汉族,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永毅与被告朱伟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嵇永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永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嵇永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收取2150元,余款依法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孟凡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