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嵇永毅与朱伟全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永毅,朱伟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嵇永毅,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伟全,男,汉族,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永毅与被告朱伟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嵇永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永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嵇永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收取2150元,余款依法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孟凡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