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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普科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吴少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深圳市普科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莲花。委托代理人殷铁军,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唐绍斌,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普科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普科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普科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