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他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梁真平、左仁美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梁真平,左仁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他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应铁,局长。被执行人梁真平,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左仁美,女,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梁真平、左仁美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梁真平、左仁美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中方县征决(2015)X1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杨 毅审判员 李怀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