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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申请执行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黄勇,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44-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负责人张宇,行长。被执行人黄勇,男,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伏勇全,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四川天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黄勇所有的牌号为川CS66**奥迪A5轿车一辆。2015年7月31日,竞买人杨贵(身份号码51150219820324701X)以283,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勇所有的牌号为川CS66**奥迪A5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贵(身份号码51150219820324701X)所有。二、买受人杨贵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鸣审 判 员  任晓川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