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国策与张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策,张晶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韩国策,男,1993年5月31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张晶波,女,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策与被告张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策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