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满成与邱立伟、张莉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414号申请执行人赵满成,居民。被执行人邱立伟,居民。被执行人张莉娜,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满成与被执行人邱立伟、张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11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4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莉娜银行存款6500元,其中扣转执行费1417元,发放执行款5083元,被执行人邱立伟于2014年7月11日已给付执行款50000元,尚有46067元待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4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