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乐安县赣中农机有限公司与尹乐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安县赣中农机有限公司,尹乐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138号原告乐安县赣中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安县商贸南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清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尹乐崇。原告乐安县赣中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尹乐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清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5日被告在我公司处购买南骏牌汽车一辆(赣F×××××),欠人民币29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后将车提走。我公司多次催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还有2000元未还,多次催收被告就是不还,现在被告已将该车卖掉,还是没有还钱。无奈之下,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元,利息480元,合计2480元;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尹乐崇没有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内容,被告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被告未质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证据使用。2、欠条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一张、江西省抚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一张、收据三张,证明被告2013年5月25日在原告处购买汽车,总价844800元,被告给付部分汽车款后尚欠29000元,约定月利率按1%计算,后来被告于2013年8月1日偿还17000元、于2013年9月12日偿还8000元、于2014年1月29日偿还2000元,尚欠2000元。被告未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这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且能形成有限的证据链条,能达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王发英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5月25日,被告尹乐崇在原告处购买南骏牌汽车一辆,被告尹乐崇支付部分汽车款后将车提走,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尹乐崇尚欠汽车款29000元。同日,被告尹乐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载明:“欠条今欠到乐安县赣中农机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元,月利息按1%计算。今欠人:尹乐崇电话:13*****90992013年5月25日”。其后,被告尹乐崇于2013年8月1日偿还给原告17000元、于2013年9月12日偿还给原告8000元、于2014年1月29日偿还给原告2000元,尚有2000元购车款未偿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把被告购买的汽车交付给了被告,那么被告就应向原告及时支付价款。被告2013年5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购车款29000元,但被告陆续偿还给原告购车款27000元,尚欠原告购车款2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欠条约定的月息按月利率1%计算,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乐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乐安县赣中农机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2000元,支付同期利息(自2013年5月25日算至偿清购车款为止,利息按月利率1%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尹乐崇承担。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少梁审 判 员  陈科凤代理审判员  晏 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兰附:如当事人自动履行,请将标的款汇至乐安县人民法院账户14×××79-0003(户名:乐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乐安支行)。(如需上诉,则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并将缴费回单交至所提交上诉状的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帐号:35×××29)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