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宝珠与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宝珠,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陈宝珠,女,生于1944年1月10日,汉族,山东晋江商会会员,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梁府小区二区20号楼1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吴连立,男,生于1966年7月18日,汉族,山东晋江商会员工,现住济南市槐荫区昆仑街4号703室。委托代理人王同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生俭,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韩英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青,男,生于1986年6月26日,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广泉,男,生于1968年12月21日,回族,该单位员工,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工人新村北村**号楼*单元***号。申请人陈宝珠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宁宁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申请人陈宝珠的委托代理人吴连立、被申请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广泉到庭参加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宝珠称,2012年12月5日,林松明与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间自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2月28日(后变更为自2013年3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并约定利息2%。为担保该债务的履行,被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章丘市白云湖驻地环能置业水景休闲园A1号楼102、202(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120000**);A2号楼102、202(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120000**);A3号楼102、202(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120000**);A4号楼102、202(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120000**)房产,为环能置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等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林松明将借款300万支付给了环能置业,借款到期后环能置业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6月16日,林松明将该债权及与该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申请人,现申请人依据民诉法规定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章丘市白云湖驻地环能置业水景休闲园A1号楼102、202(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120000**);A2号楼102、202(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120000**);A3号楼102、202(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120000**);A4号楼102、202(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120000**)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受偿范围包括: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自2012年12月5日起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每日5000元,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申请人陈宝珠针对其申请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林松明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1份、他项权证4份,证实被申请人向林松明借款300万元,并以其名下4套房产作为抵押的事实。2、补充合同1份,证实林松明与被申请人就借款期限进行了延长的事实。3、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各1份,证实林松明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陈宝珠,并且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申请人,申请人对上述债权享有受偿权利。被申请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称,情况属实,目前无能力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与林松明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补充合同》,申请人陈宝珠与林松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林松明与申请人陈宝珠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二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被申请人亦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应当视为对债权转移的认可。因被申请人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现申请人陈宝珠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抵押房产予以拍卖或者变卖,在其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受偿范围,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协商一直同意受偿范围变更为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自2013年5月7日起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申请人放弃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章丘市白云湖驻地环能置业水景休闲园A1号楼102、202(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120000**);A2号楼102、202(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120000**);A3号楼102、202(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120000**);A4号楼102、202(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120000**)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申请人陈宝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7日起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