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秦广才与孙麒麟、孙志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广才,孙麒麟,孙志宏,孙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秦广才。被告孙麒麟。被告孙志宏。被告孙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广才诉被告孙麒麟、孙志宏、孙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广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广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广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秦广才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三山人民陪审员 董庆赛人民陪审员 何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