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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秦广才与孙麒麟、孙志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广才,孙麒麟,孙志宏,孙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秦广才。被告孙麒麟。被告孙志宏。被告孙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广才诉被告孙麒麟、孙志宏、孙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广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广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广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秦广才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三山人民陪审员  董庆赛人民陪审员  何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