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林文泽与北京鼎盛人家圣泽州餐饮服务中心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泽,北京鼎盛人家圣泽州餐饮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林文泽,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鼎盛人家圣泽州餐饮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3558926-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大街中段三合南里22号楼中段。法定代理人徐鹏,总经理。林文泽与北京鼎盛人家圣泽州餐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鼎盛人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3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林文泽于2015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鼎盛人家给付合同款34393元及案件受理费33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鼎盛人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鼎盛人家名下有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鼎盛人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林文泽申请执行的案款34723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林文泽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鼎盛人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鼎盛人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313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文泽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鼎盛人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鼎盛人家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鑫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