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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成、李惠斌、韩志国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福成,李惠斌,韩志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5号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首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涛,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彪,公司职工。被告张福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李惠斌,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韩志国,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成、李惠斌、韩志国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张有祥人民陪审员  徐剑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