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非诉行审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梅琴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李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非诉行审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胡洪,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英,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艳,女,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动迁员。被执行人李梅琴,1974年9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宁秦府征补字(2014)第530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进一步与被执行人协调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撤回对宁秦府征补字(2014)第530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璐人民陪审员  万国翔人民陪审员  杨慧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吴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