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宏伟申请执行胡超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伟,胡超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伟。被执行人:胡超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宏伟申请执行胡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调查了被执行人胡超伟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胡超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宏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胡超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 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伊力夏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