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陕西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纪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延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宏府大厦11层11102室。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被告延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泉县道镇寺沟河村。法定代表人纪某某。本院在审理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延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乔文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峁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