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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晓龙与郭延荣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龙,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郭廷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马晓龙,男。被告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廷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龙与被告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郭廷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劳务工资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龙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2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52元,由原告马晓龙负担。审 判 长  苏 林代理审判员  党文君人民陪审员  侯顺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文崇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