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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良、高艳、黄米佳、李国强、主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艳,李良,黄米佳,李国强,主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12号申请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福生。被执行人高艳,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良,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米佳,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主麻,男,1982年2月5日出生。申请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良、高艳、黄米佳、李国强、主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昌吉市公证处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的(2012)昌证融字第201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高艳、李良、黄米佳、李国强、主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吉市公证处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昌证字第737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许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