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徐海波、叶伟江与叶伟江、李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波,叶伟江,李佳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64号原告徐海波。委托代理人董叶刚。被告叶伟江。被告李佳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波诉被告叶伟江、李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海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徐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