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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徐海波、叶伟江与叶伟江、李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波,叶伟江,李佳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64号原告徐海波。委托代理人董叶刚。被告叶伟江。被告李佳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波诉被告叶伟江、李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海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徐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