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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与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重字第5号原告: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远,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绍臣,局长。委托代理人:景利军,系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诉被告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鸿飞审 判 员  白丽娜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