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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999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1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刘某某,女,1967年8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文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