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67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李某。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赵付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利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