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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教射与济宁市北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教射,济宁市北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025号申请执行人:张教射被执行人:济宁市北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济任劳人仲案字第141号仲裁裁决书没有生效,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教射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