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范张合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59号罪犯范张合,又名范建辉,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范张合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550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范张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5)邯市检意第549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范张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张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三次、表扬五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被提请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范张合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范张合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张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返还被害人张治国合法财产103.4万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达建华审判员袁粟波代理审判员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