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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异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龚祥生与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异字第3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新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龚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祥生与被执行人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书云审判员  解红梅审判员  吴红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