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5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洋与刘占螯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洋,刘占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219号申请执行人林洋,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占螯(曾用名刘占鳌),男,1972年1月9日出生,现在正在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占螯犯故意伤害罪,在诉讼过程中,林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3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林洋于2015年9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占螯赔偿经济损失62607.79元。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占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占螯名下有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占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林洋申请执行的案款60607.79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林洋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占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刘占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刑初字第53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满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