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陈某某,住五常市。被告辛某某,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振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