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29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书记员 王慧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2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