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赵丽阳与赵天武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阳,赵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赵丽阳,女,200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东夏镇小陈村。身份证号370781200806202442。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李桂梅,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东夏镇小陈村。身份证号370721197506233262。被执行人:赵天武,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何官镇朱家村。身份证号3707211975100124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阳与被执行人赵天武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天武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